当前位置: 首页 > 小学 > 教育部:经批准儿童可延缓入学,不得拒收

教育部:经批准儿童可延缓入学,不得拒收

2017年07月28日 09:46:47 访问量:707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针对有学生家长提出关于子女延缓入学的问题,教育部回应咨询表示,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休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申请并获得批准。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
  教育部网站指出,如儿童确实符合延缓入学条件,家长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编辑:网校客服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中国现代教育网 教育部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网校演示网站 特此声明。